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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终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州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苏州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108号(湖南亚华乳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熊再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钱宝荣,董事长。上诉人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0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上诉人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立文审 判 员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