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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董福迁与梁文英、关贞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迁,梁文英,关贞龙,关贞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董福迁,农民。被告:梁文英,农民。被告:关贞龙,农民。系梁文英长子。被告:关贞帅,学生。系梁文英次子。法定代理人:梁文英,女,系关贞帅母亲。原告董福迁与被告梁文英、关贞龙、关贞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福迁、被告梁文英、关贞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董福迁诉称,原告在迁西县汉儿庄乡北峪子村大关道沟承包了荒山一片并在荒山上栽植了栗树,被告以原告荒山上的两棵栗树是被告家的为由,多次找原告闹事。2014年8月24日下午,被告再次持铁锹等物到原告家中闹事并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部、面部、腰部等多处受伤。后原告到迁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药费5600元。原告于打架发生后报警,就原告损失部分双方经迁西县汉儿庄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护理费7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10元、照相费220元,合计10370元。原告董福迁申请法院调取和自行提供的证据有:1、迁西县汉儿庄派出所对在场证人董某、李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迁西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公(冀迁)鉴(活检)字(2014)401号损伤鉴定书》一份;2、原告董福迁在迁西县栗树湾卫生院门诊收费收据1份;3、原告董福迁在迁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1份;4、原告董福迁在迁西县人民医院的住院明细6份;5、原告董福迁伤情的法医鉴定费票据2份;6、原告董福迁因此次受伤支出交通费的证明3份;7、原告董福迁在迁西县人民医院的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各1份。被告梁文英、关贞龙、关贞帅辩称,原告董福迁的伤与被告无关,并不是被告所致。2014年8月24日下午,被告梁文英在山上刮栗树场子时,发现自己家的两棵栗树下面有青蒲楞,往上面一看发现原告董福迁正在捡自己家栗子,原告董福迁听到被告说话后就背着栗子骑摩托车跑了,随后被告梁文英就给被告关贞龙打电话并报了警,关贞龙开车把梁文英接上就到原告家门口路北道边等派出所民警来解决此事。过了一会儿,原告从屋里出来,手里拿着铁锹,脸上带着血就朝被告梁文英打来,拍在梁文英的后背上,被告关贞龙就给拉开了。被告并未到过原告家中,也未打过原告,所以原告所受伤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梁文英提供的证据有:1、迁西县汉儿庄乡北峪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2、关立印证明一份。以上两份证据均证明争议的两棵栗树归被告梁文英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董福迁与被告梁文英均系汉儿庄乡北峪子村村民。因本村大贯子沟2棵栗树的所有权问题,原、被告一直有争议。2014年春经本村干部解决,口头决定归被告梁文英所有,但原告一直不服。2014年8月24日下午,原告董福迁打栗子时,将争议的2棵栗树上的栗子一起打了带回家中。被告梁文英发现后,与被告关贞龙、关贞帅一起来到原告家门口附近的道上。原告发现后从家里出来,双方言语不和,相互厮打在一起,后被董某、李某等人拉开。事发后,原告董福迁先到迁西县汉儿庄乡卫生院对伤口进行缝合,支出费用52.81元。后转到迁西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上唇粘膜挫裂伤缝合术后;2、头皮挫伤;3、面部多发软组织挫擦伤;4、胸部及背部软组织挫伤;5右眼球结膜下出血;6、头外伤后反应”。原告住院7天,共支出医药费4572.11元,交通费500元。2014年9月22日,原告伤情经迁西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为:“1、轻微伤;2、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贰周”,支出鉴定费210元、照相费220元。本院认为,原告董福迁与被告梁文英、关贞龙、关贞帅母子三人因栗树权属纠纷进而相互厮打、造成原告董福迁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在处理栗树权属纠纷过程中本应采取和解、调解、民事诉讼等和平方式,但双方却因此发生暴力厮打行为并致原告受伤,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原告因此事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以被告梁文英、关贞龙、关贞帅承担70%、原告董福迁承担30%为宜。被告关贞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其母(监护人)梁文英承担。庭审中,被告梁文英、关贞龙对原告在住院及法医鉴定期间支出的医疗费4572.11元、交通费500元、法医鉴定费210元、照相费220元等费用并无异议。另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20元/天×7天),符合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3000元(10元/天×10天),考虑到原告无固定收入、系农村居民的客观实际,其误工费应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每天按37.44元(13664元÷365天)计算,原告共住院治疗7天,后经法医鉴定建议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贰周,其误工天数应认定为14天,所以误工费为524.16元(37.44元×14天)。原告主张护理费700元(100元×7天),因其未提供护理人员相关证据,参照误工费标准,护理费以262.08元(37.44元×7天)为宜。综上,原告董福迁因此次打架事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为:6428.35元(4572.11元+500元+210元+220元+140元+524.16元+262.08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文英、关贞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董福迁各项损失人民币4499.85元(6428.35元×70%);二、被告梁文英、关贞龙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董福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福迁承担45元,被告梁文英、关贞龙承担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树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定州、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将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58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364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分行业在岗职工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元)农、林、牧、渔业13664元采矿业61913元制造业40065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70213元建筑业35498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7249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1099元批发和零售业32544元住宿和餐饮业27639元金融业80341元房地产业39096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763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2690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61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28409元教育41913元卫生和社会工作40357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6294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4211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