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伍贤吉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贤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36号罪犯伍贤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3)张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贤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2006年9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贤吉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9.2分。2012年12月使用电炉扣3分,2013年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伍贤吉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贤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6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