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谢绍建与唐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绍建,唐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谢绍建,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无固定职业。被告唐海,男,汉族,约48岁,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绍建诉被告唐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绍建于2015年2月5日以经本院调解被告唐海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绍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绍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