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乐与刘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刘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李乐,女,1989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深泽县杜社村人。身份证号:130128198908180986。被告刘豹,男,198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中央村人。身份证号:13012819880525093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与被告刘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李乐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悦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