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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乐与刘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刘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李乐,女,1989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深泽县杜社村人。身份证号:130128198908180986。被告刘豹,男,198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中央村人。身份证号:13012819880525093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与被告刘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李乐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悦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