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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之刚与杨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刚,杨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王之刚,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杨道明。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之刚诉被告杨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闻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