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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小菊诉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陈小菊,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7025-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周京平,局长。原告陈小菊不服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小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陈小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菊负担。审 判 长  刘 芸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人民陪审员  杨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