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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绪文与高超、张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文,高超,张芳,田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陈绪文。被告高超。被告张芳。被告田绪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文与被告高超、张芳、田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绪文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超、张芳、田绪艳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绪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超、张芳、田绪艳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