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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维信与吴志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信,吴志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郭维信,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张云亮,汪清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国,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信与被告吴志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维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维信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尹相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