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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诉刘现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刘现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法定代表人田永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大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现夫,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现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