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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康德志诉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德志,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康德志,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徐志强,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龙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德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康德志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际五金建材城B26号楼0单元106号,商品预售许可证号码2012109房产的查封;解除担保人刘晓雪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际五金建材城A16号楼0单元115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210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孙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