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执字第2231、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2231、2232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字第1562、1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水景明珠第1号楼(A5)2单元2006、1805号、1806号三套商品住房,房屋代码为1105850、1105849。并依法委托临沂恒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737831.00元。2012年6月6日我院依法委托临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水景明珠第1号楼(A5)2单元1805号、1806号住房流拍价格为772500元。水景明珠第1号楼(A5)2单元2006号住房流拍价格为425680元。三套住房最后流拍价格为11981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水景明珠第1号楼(A5)2单元2006、1805号、1806号三套商品住房作价942933.42元,交付申请人闫某某抵偿(2011)河民初字第1562、15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人闫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鹏审 判 员 刘西洋人民陪审员 李庆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