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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丁双应与曲亚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丁双应;曲亚平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2项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清民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丁双应,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农民。被执行人曲亚平,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本院在执行丁双应与曲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情绪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俊刚审判员 刘全海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