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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初妙、黄秋兰、尤溪县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是年、池毓就、谢绵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初妙,黄秋兰,尤溪县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是年,池毓就,谢绵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余道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盛泰,该社职工。被告张初妙,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黄秋兰(系张初妙之妻),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尤溪县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张是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是年,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池毓就,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谢绵灯,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初妙、黄秋兰、尤溪县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是年、池毓就、谢绵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