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9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石巷村委庆仁里一榕树下,提供赌具、灯光照明等开设赌场,招揽众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至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非法获利共约23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提出其是从2013年11月才开始开设赌场的。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石巷村委庆仁里一榕树下,提供赌具、灯光照明等开设赌场,招揽众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至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非法获利共约2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潘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谭某某、谭某甲、严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搜查证及搜查笔录。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及光碟。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韦某某开设赌场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二、被告人韦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天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