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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建钢与黄丽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钢,黄丽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朱 建 钢 与 被 告 黄 丽 霞 委 托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商初字第324号原告朱建钢。委托代理人赵和绪。被告黄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钢与被告黄丽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丽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钢撤回对被告黄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钢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