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建钢与黄丽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钢,黄丽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朱 建 钢 与 被 告 黄 丽 霞 委 托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商初字第324号原告朱建钢。委托代理人赵和绪。被告黄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钢与被告黄丽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丽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钢撤回对被告黄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钢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