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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石建雷故意伤害罪,石建雷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建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0678号罪犯石建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5)通中刑一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建雷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石建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石建雷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石建雷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石建雷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石建雷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石建雷提出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石建雷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确认罪犯石建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石建雷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建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