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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白玉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98号原告白玉泉,居民。委托代理人白永举,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政远路。法定代表人程汝怀,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彦明,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宝存,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少伯,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泉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泉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白玉泉负担。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