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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庆付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庆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889号罪犯黄庆付,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庆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以(2011)昆刑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黄庆付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2912号裁定书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庆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庆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庆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庆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