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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与徐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徐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31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复兴街86号。负责人施骏,该支行行长。被告徐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诉被告徐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顾佳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