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某于2015年1月5日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郑某某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郑某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衡勋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姜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宗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