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郭杏珍与朱正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杏珍,朱正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申字第1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杏珍,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渔业总场,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3********。委托代理人蒋湘益,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正平,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南坪居委会*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3********。委托代理人肖骥,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再审人郭杏珍因与被申请人朱正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常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郭杏珍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三)项的规定。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判,改判依法支持申请再审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与丁腊梅租赁合同的租金及门面装修损失19151.46元,与吴美静租赁合同的租金及门面装修损失27394元,经营损失80000元。被申请人朱正平提交意见认为,申请再审人郭杏珍的再审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申请再审人郭杏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再审人郭杏珍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熊庭刚与丁腊梅、吴美静租赁合同的租金、门面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不属于本案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缺乏证据证明。经查,申请再审人郭杏珍在原审中提交证据证明熊庭刚与吴美静于2010年1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熊庭刚租赁吴美静位于新河农贸市场的装修门面一个从事餐饮经营;熊庭刚于2011年5月17日与丁腊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熊庭刚租赁丁腊梅位于新河农贸市场的未装修门面一个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门面租赁合同是朱正平与郭杏珍与2011年10月31日签订的。在本案中,朱正平系违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熊庭刚与郭杏珍系夫妻关系,但二人系以各自名义租赁不同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熊庭刚与他人签订合同租赁门面不受本案朱正平与郭杏珍租赁合同的约束,熊庭刚与他人签订合同租赁门面的损失当然不是本案朱正平与郭杏珍租赁合同解除后郭杏珍的直接损失。熊庭刚与吴美静签订租赁合同在本案租赁合同一年多之前,与丁腊梅签订租赁合同在本案租赁合同五个多月之前。也就是说,熊庭刚与他人签订和履行合同,不需要以本案租赁合同履行为前提。本案租赁合同的解除,并不直接导致熊庭刚与他人租赁合同的解除。故熊庭刚与他人签订合同租赁门面的损失也不是本案朱正平与郭杏珍租赁合同解除后郭杏珍的可得利益损失。所以原审认定熊庭刚与丁腊梅、吴美静租赁合同的租金、门面装修损失不属于本案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郭杏珍在原审中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营损失8万元,但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申请再审人郭杏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第二,申请再审人郭杏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申请再审人郭杏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未提出错误在何处。经查,原审适用法律并不存在错误情形。申请再审人郭杏珍申请再审还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三)项之规定。该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人郭杏珍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并未提出原判决采信的哪条证据系伪造的。经查,原判决采信在证据并不存在伪造的情形。综上,申请再审人郭杏珍申请再审的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杏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孝明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