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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捷与池州现代都市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余文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捷,池州现代都市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095号申请人杨捷,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池州现代都市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洲市和泰新城。法定代表人余文,总经理。被申请人余文,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杨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池州现代都市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余文价值9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池州现代都市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余文银行存款9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