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巩仔春与宜兴市新顶呱呱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巩仔春,宜兴市新顶呱呱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巩仔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兴市新顶呱呱大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彩陶新村南侧。负责人:郭忠英,该酒店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何俊英,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巩仔春因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新顶呱呱大酒店(以下简称顶呱呱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巩仔春申请再审称:其系顶呱呱酒店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顶呱呱酒店应当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值班费、高温津贴等费用,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顶呱呱酒店系一普通合伙企业。该酒店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郭忠英作为甲方分别于2011年3月1日、2012年3月14日、2013年3月14日与非酒店员工顾伟作为乙方三次签订为期一年的《厨房包厨协议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厨房的行政总厨,并对厨房实行包厨。厨房所需各岗位人员由乙方委派,甲方每月给付乙方包厨工资,乙方统一领取、发放。并约定,包厨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派遣厨师进行全方面的监督,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和劳动条例;乙方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后顾伟招用了巩仔春,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2013年3月1日分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工资协议》,约定了工资标准等权利义务。在包厨期间,顶呱呱酒店每月将包厨款统一打入顾伟银行卡中,巩仔春从顾伟处领取每月工资。同时,顶呱呱酒店向巩仔春等包厨工发放了员工手册。2013年9月16日,巩仔春离开顶呱呱酒店。2013年10月8日,巩仔春申请仲裁,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日以超过四十五日为由终结仲裁。另查明,顶呱呱酒店与顾伟签署的三份《厨房包厨协议书》中均载明:“甲方(顶呱呱酒店)有权对乙方(顾伟)所派遣的厨师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对不合格的厨师有权建议乙方及时更换。”巩仔春起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顶呱呱酒店支付:1、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休息日加班工资107184元、加点工资17405元、节假日加班工资21315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100元;3、2011年2月22日至2013年9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115元;4、值班费5718元;5、三年的高温津贴2400元;6、年休假加班工资6090元;7、补缴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的社会保险费。该院判决:驳回巩仔春的诉讼请求。巩仔春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巩仔春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定,应当综合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用工合意、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从属制约关系、劳动者是否受制于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从直接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等多重因素。本案中,在用工合意方面,由于顶呱呱酒店与顾伟之间存在厨房承包关系,巩仔春系受顾伟独立招用至顶呱呱酒店厨房工作,并与顾伟签署了工资协议,其并非顶呱呱酒店直接招聘的员工,故巩仔春与顶呱呱酒店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用工合意;在日常工作方面,顾伟根据其与顶呱呱酒店签署的包厨协议招用巩仔春等厨房员工,并根据工资协议对巩仔春等厨房员工进行管理。顶呱呱酒店对顾伟招用人员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系基于对包厨协议的履行行为,如包厨协议所载,顶呱呱酒店对巩仔春等厨房员工的去留从属亦无直接的决定权,故巩仔春与顶呱呱酒店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及从属制约关系;在劳动报酬领取方面,顾伟系按照包厨协议及工资协议向巩仔春等厨房员工发放工资,该工资的发放时间、额度等均由顾伟决定,顾伟发放工资的行为并非其代表顶呱呱酒店向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巩仔春与顶呱呱酒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巩仔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巩仔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巩仔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晓岚代理审判员 韩 祥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孟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