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谢元忠与司可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元忠,司可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27号原告谢元忠,男,1976年7月13日生。被告司可滨,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元忠诉被告司可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元忠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元忠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谢元忠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