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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单×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1,杨×2,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9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男,29岁(1986年1月20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1,女,54岁(1960年11月30日出生);系李×1之母。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2,男,32岁(1982年8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3,男,59岁(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杨×2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男,28岁(1986年12月25日出生);2008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洪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女,31岁(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单×之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2、单×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诉杨×2、单×民事赔偿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5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被告人杨×2、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李×1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讯问上诉人杨×2、单×,听取了杨×2、单×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及单×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2伙同单×于2013年9月13日2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撞8台球厅门前,因琐事与李×1产生矛盾,共同持台球杆将李×1头部打伤。经鉴定,李×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伤残八级。被告人杨×2、单×于2013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2、单×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医疗费104069.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8550元、误工费38500元、交通费1200元、辅助器具费101元、鉴定费3050元,共计169720.63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3日22时许,其和李×2等人到撞8台球厅玩,当时龚×、单×等人也在。其和龚×到台球厅外聊起之前女朋友吵架的事,后其和龚×女朋友发生了口角。张×过来替龚×女朋友说话,其记不清当时和张×说什么了,张×气呼呼地回台球厅了。一会儿,单×、杨×2拿着台球杆出来了,杨×2用台球杆朝其眼眶打了一下,单×也拿着球杆往其头上打,他们打了其头部几下,其晕倒了,后被朋友送到医院。台球杆是木制的,一头粗一头细,单×和杨×2一人拿了一根,其中一个人拿的是球杆的手把,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经其辨认,被告人杨×2、单×就是对其殴打的人。2.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9月13日22时许,其和李×1等人到撞8台球厅玩,当时单×、小辉、龚×也在。后龚×和李×1到台球厅外聊天,龚×女朋友也出去了。20分钟左右,龚×的女朋友回来拿包要走,单×媳妇也上去了。五六分钟后,单×媳妇气呼呼的回来,跟单×说外面有人骂她。单×就把球杆头部拧下来扔在球桌上,拿着半截球杆往外走,小辉也拿着球杆跟出去。其上去时,不知道是单×还是小辉说了句“谁呀”,李×1说“我”,小辉和单×就用球杆往李×1头部抡,谁先打的没看清。小辉拿着整根球杆,用球杆尾部往李×1头部砸,单×拿半截球杆往李×1头部打,后李×1倒地。其赶紧过去抱住单×,把他拽到马路西边,小辉还继续用球杆抡李×1,后被拉开。李×1从地上爬起来,继续骂单×和小辉。其一直抱着单×不让他过去,双方在台球厅门口又吵又骂的。看到仇×开车将李×1拉走了,其才将单×松开并去医院了。经其辨认,被告人杨×2系小辉,被告人单×系殴打李×1的人。3.证人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3日22时许,其和李×1等人到撞8台球厅玩,当时龚×也在。后龚×将李×1叫到台球厅外面,其打了几局出来找李×1打算回家。到门口时看见龚×和一陌生女子与李×1发生口角,和龚×一起的另一名女子回台球厅了。一会儿,单×、小辉他们出来了,小辉拿着一整根球杆,单×拿着球杆把儿,他们出来后问“谁骂的”,李×1说“我骂的”,小辉就用球杆粗的那头朝李×1头部打了一下,当时球杆就断了,单×也用球杆把儿较粗的那头打李×1头部,李×1被打倒在地,小辉继续用半截球杆把儿打李×1。王×也出来了,过去劝架,把单×拉到旁边,其也过去拉架,劝开后,其看到李×1头部和眼睛都是血,让李×1去医院,但是单×、小辉他们继续骂李×1,小辉还用手中半截球杆砸李×1,没砸到。李×1一边骂一边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过去要砍小辉,突然他自己摔倒了,砍刀也摔出去了,没有砍到小辉,其扶起李×1将他送到医院并报警。经其辨认,被告人杨×2、单×系殴打李×1的人。4.证人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3日晚,李×1等人到撞8台球厅找其玩,龚×他们也在。龚×和李×1说起之前他们女朋友吵架的事,二人出了台球厅,其也跟着出去了。在台球厅门口,龚×女朋友和李×1发生了口角,张×从台球厅出来也和李×1发生了口角,张×就进台球厅把单×等人叫了出来。小辉就问“谁啊”,李×1说“我”,小辉就用手中球杆朝李×1头部打了一下,一下就把李×1打倒了,球杆也断成两截,他手里拿着一截继续往李×1身上打,单×也用球杆打李×1。王×过来劝架,把单×拉到旁边,仇×把双方劝开了,后其几人把李×1送到医院。经其辨认,被告人杨×2和单×系殴打李×1的人。5.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3日晚,其和李×1等人到撞8台球厅玩。龚×和李×1见面说起前几天其和龚×女朋友吵架的事,后他俩出了台球厅,其叫闫×跟其一起出去看看。到门口其遇见一朋友,就和那朋友一边聊天一边往西走。后闫×跑过来说单×等人把李×1打了,其赶回去时他们已经打完了。其看见李×1头部、脸上都是血,就把李×1送医院了。6.证人武×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3日晚,其在撞8台球厅上班,22时20分许,单×等人来打球,22时30分许,亮子等人也来打球。23时许,龚×女朋友骂亮子,当时亮子在台球厅门口,之后龚×女朋友也到了台球厅门口。约十分钟,单×拿着球杆后把、小辉拿着整根球杆都出去了,他们两方都没有结账,其跟着出去了,看见亮子的朋友拉着亮子,亮子头上流血,单×等人在西边20多米处和亮子互骂。小辉拿着半根球杆向亮子走了过来,亮子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向小辉走去,横着刀要砍小辉,但是没拿住,刀飞出去没砍到小辉。小辉举着半根球杆要打亮子,被人拉着也没打到,后双方被拉开,其就回台球厅了。7.证人龚×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中旬一天22时许,其和单×等人到撞8台球厅玩,小亮也在那玩。其和小亮从台球厅出来聊之前其与李×2发生纠纷的事,祁×和张×也出来了。后张×回台球厅,杨×2、单×出来了,杨×2和小亮发生了肢体冲突。8.证人祁×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中旬一天22时许,其和单×等人到撞8台球厅玩,后龚×和小亮从台球厅出去了,其出去找龚×,并和李×1发生了口角。张×出来问怎么回事,小亮骂了张×,张×就回台球厅了。后小辉拿着台球杆出来和小亮发生冲突,当时好多人围着,怎么打的其没看清。9.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3日晚,其和单×等人到撞8台球厅玩,在另一张桌子玩的男子和龚×认识,他们去外面聊天了。后祁×生气回来,拿包要走,其认为她和龚×吵架了,就追出去想劝劝。出去后,看见龚×和祁×吵起来,祁×骂了一女子,这时从旁边过来一男子和祁×发生了口角,其也和该男子发生了口角,其回台球厅跟单×说龚×他们吵起来了,让单×出去看看。单×和小辉一人拿了一根球杆就出去了,其跟了出去。其上去时他们已经打起来了,当时小辉和对方男子互相抓着衣领,拳打脚踢,单×被人拉到马路对面去了。后小辉和对方男子被人拉开,双方互骂。对方男子又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要砍小辉,砍没砍到没看清,他自己没站稳摔倒了,刀也甩出去了。因为有人拉架就没打起来,其回台球厅拿包,出来时双方人都走了。10.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其去撞8台球厅打球,单×、小辉也在,大家就一起打球。后一女子从台球厅出去了,几分钟后回来了,跟单×说了什么,单×和那女子就从台球厅跑了出去,小辉也拿起球杆跑出去了。其和石×到外面时,看到小辉和对方男子打了起来,后对方男子拿出刀冲小辉跑去,结果摔倒了,刀也甩出去了,打完架后双方各自离开了。11.证人石×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其和赵×在撞8台球厅打球,单×、小辉也在。一女子跟单×说有人骂起来了,让单×出去劝劝,单×和杨×2就出去了,其和赵×也出去看。台球厅外面很多人围在一起,有人和杨×2打起来了,一男子跑到一辆车里拿出一把砍刀冲杨×2过去,但没砍到就摔倒了,刀也掉了,后来双方又打在一起,旁边还有人拉架,因为围着好多人,其没看清怎么打的,就看见有人拿着台球杆在挥打,后双方被拉开。12.被告人杨×2的当庭供述证明:2013年9月中旬一天,其和单×等人去打台球。在台球厅外,其和李×1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13.被告人单×的当庭供述证明:2013年9月中旬一天,其和杨×2等人到撞8台球厅打球。后张×说外面吵起来了让其去劝劝,其和凯民、杨×2就上去了。后杨×2和李×1发生了口角并打了起来。14.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证明:李×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1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9月13日23时50分许,仇×报警称撞8台球厅门口有人打架。1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杨×2、单×于2013年11月12日投案。17.北京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仁和派出所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杨×2、单×的身份情况。1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单×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19.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1构成伤残八级。20.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鉴定费发票、发票、收据证明李×1的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2、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2、单×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故判决:被告人杨×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2、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九千七百二十元六角三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的其他诉讼请求。李×1的上诉理由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一审法院判决杨×2、单×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低。杨×2、单×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杨×2、单×及二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单×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单×认罪、悔罪,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经审核,原判列举确认的各项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且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2、单×的亲属代替二人赔偿李×1的经济损失。经调解,被害人李×1接受了赔偿款,对杨×2、单×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上诉,杨×2、单×与李×1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支付了赔偿款。本院认为,上诉人杨×2、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杨×2、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本院审理期间,杨×2、单×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1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李×1的谅解,并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故可对杨×2、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杨×2、单×的上诉理由及单×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于李×1申请撤回上诉的意见,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5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杨×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上诉人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环宇代理审判员  程 昊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琳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