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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罗凤琴与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凤琴,熊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罗凤琴,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熊彪,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凤琴诉被告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凤琴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凤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凤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邱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