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奕星物流有限公司与游洪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奕星物流有限公司,游洪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68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奕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兴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智,公司员工。被告游洪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奕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游洪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一致,故原告泸州市奕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奕星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奕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本院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泸州市奕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秋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