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钻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钻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765号原告:吴伟洪,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曹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凡,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深圳市红钻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机构代码证*。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万宏伟。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钻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吴伟洪自愿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范卫民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