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孙清秀与时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清秀,时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2353号原告孙清秀,退休工人。被告时桂珍,居民。申请执行人孙清秀与被执行人时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7日作出的(2014)射黄民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黄民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施玉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