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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执提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卫习河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习河,焦作市解放区安居住宅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提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卫习河,男,194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安居住宅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福宾,经理。卫习河申请执行焦作市解放区安居住宅合作社债务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7日立案执行,2005年9月8日由本院以(2005)焦执指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1999年7月16日作出的(1998)解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张瑞星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