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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文革与汤天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革,汤天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844号原告:孙文革。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天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革诉被告汤天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