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延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延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王永利,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闫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利诉被告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永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