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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延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延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王永利,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闫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利诉被告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永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