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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烨与谢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烨,谢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杨烨。被告谢永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烨与被告谢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烨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杨烨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