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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向洪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洪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49号罪犯向洪杰,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永少法刑初字0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洪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向洪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洪杰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洪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洪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