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甲、张乙等与张丁、张A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张甲。原告张乙。原告张丙。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小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丁。被告张A。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张乙、张丙与被告张丁、张A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张乙、张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张乙、张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