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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海华与郭赜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华,郭赜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海华,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郭赜翰,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华诉被告郭赜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海华承担。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