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仓学东与吴江市震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学东,吴江市震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仓学东。委托代理人沈国华。被告吴江市震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中路。法定代表人李伟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学东与被告吴江市震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学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仓学东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