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温世友、袁贺伟与袁贺伟、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世友,袁贺伟,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2号原告温世友。委托代理人陈富霞(原告之妻)。被告袁贺伟。被告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仕嘉花园2-1-308。法定代表人刘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世友与被告袁贺伟、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贺伟、被告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世友撤回对被告袁贺伟、被告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