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郭永霞诉邵旭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号原告:郭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邵某,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