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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甲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林甲,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许某,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甲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甲、被告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年末在晋江市深沪镇打工时认识被告不久后即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并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原告赚的钱全部交由被告保管,至2010年年底已攒二十多万元。原告因要盖房、买房找被告拿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之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将积蓄全部赌博输掉,原告劝被告不要赌博,被告不听劝诫。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9月起分居生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此外,婚生子自出生起就由原告父母抚养教育,被告沉迷于赌博,且没有尽到为母之责,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教育。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其满18周岁止。为此,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被告身份证、居住证各1份,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辩称,1.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且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而判决离婚,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被告自行承担。3.原告主张被告赌博输掉二十几万,不是事实。原告确实有交给被告二十几万,但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部分用于孩子的抚养教育,仅有部分赌博输掉,且原告也有参与赌博。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林甲与被告许某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年××月××日在福鼎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林甲与被告许某经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且已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并已有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赌博恶习,被告承认其曾参与赌博,但现已戒掉,且保证不再赌博,并表示要承担起为妻为母之责,努力挽回婚姻、家庭,并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婚姻不易,家庭更难,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充分为家庭着想,为孩子着想,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努力共同经营、维护婚姻、家庭,加强沟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关怀,其夫妻感情是可以恢复的。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关于判决原、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甲与被告许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甲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廖文斌附页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