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姜杰申请执行康招强、安光明、康绍刚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杰,康招强,安光明,康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54号申请执行人姜杰,女,生于1982年2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康招强,男,生于1965年8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安光明,男,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康绍刚,男,生于1962年2月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姜杰诉被执行人康招强、安光明、康绍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杰与2015年2月5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康招强、安光明、康绍刚在江油市永丰信用社、三台县富顺区信用社金花分社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