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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于1992年7月至2011年5月多次被劳动教养。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朱锡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苏州市姑苏区乔司空巷古玩玉器交易市场一楼水果店,趁被害人不备之机,扒窃其价值人民币1050元的三星牌9152型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苏州市姑苏区乔司空巷古玩玉器交易市场一楼水果店,趁被害人陈某买水果不备之机,扒窃其放于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050元的白色三星牌9152型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15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的途中,被正在巡逻的反扒队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于1992年7月至2011年5月多次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6月21日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对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陆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照片)、手机购买凭证、苏价证刑鉴(2015)18号价格鉴证意见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予以佐证。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作案时系成年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黄某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50元,属于扒窃且窃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量刑情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其中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被羁押的十三日已折抵计入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