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海峰诉被告张怀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峰,张怀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杜海峰。被告张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峰诉被告张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杜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杜海峰负担。审 判 长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赵倩玉代理审判员 边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永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