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丁强与李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强,李青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010号原告丁强。委托代理人周永雄,沙洋县拾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青松。原告丁强诉被告李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克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