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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彭东锋与驻马店市圣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东锋,驻马店市圣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彭东锋,男,1952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江,职务董事长。被告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武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彭东锋与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不在确山县辖区,而是在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确山县人民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合同履行地亦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此本案应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雪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栗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