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金全与杨明华、郑凤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全,杨明华,郑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袁金全,农民。被执行人杨明华,农民。被执行人郑凤平(系杨明华妻子),农民。本院在执行袁金全与杨明华、郑凤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佳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