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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金全与杨明华、郑凤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全,杨明华,郑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袁金全,农民。被执行人杨明华,农民。被执行人郑凤平(系杨明华妻子),农民。本院在执行袁金全与杨明华、郑凤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佳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