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余民二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与杨全秀、黄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杨全秀,黄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民二初字第6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建设路39号。负责人蔡茶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民,系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杨全秀,女。被告黄继,男。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诉被告杨全秀、黄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已归还欠款,现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承担,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