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民二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与杨全秀、黄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杨全秀,黄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民二初字第6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建设路39号。负责人蔡茶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民,系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杨全秀,女。被告黄继,男。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诉被告杨全秀、黄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已归还欠款,现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承担,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