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天华诉刘安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华,刘安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吴天华,男,生于1969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邹德海,叙永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安武,男,生于1971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3715-9。法定代表人张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兰、刘知运,泸州市龙马潭区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华诉被告刘安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吴天华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祥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利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