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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黄超鹏申请执行李攀龙、王铮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超鹏;李攀龙;王铮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黄超鹏,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范坡乡小黄庄村4组。被执行人:李攀龙,男,生于1986年7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滨河路100号附5路。被执行人:王铮明,女,生于1986年6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颖川办事处寨子村,系李攀龙之妻。申请人张广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攀龙、王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5)禹执字第263号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攀龙、王铮明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攀龙、王铮明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攀龙、王铮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攀龙、王铮明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松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